依據(jù)GB55037-2022《建筑防火通用規(guī)范》:
10.1.9 除筒倉、散裝糧食倉庫和火災發(fā)展緩慢的場所外,廠房、丙類倉庫、民用建筑、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:
1 安全出口、疏散樓梯(間)、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、避難走道及其前室、避難層、避難間、消防專用通道、兼作人員疏散的天橋和連廊;
2 觀眾廳、展覽廳、多功能廳及其疏散口;
3 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營業(yè)廳、餐廳、演播室、售票廳、候車(機、船)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及其疏散口;
4 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;
5 地鐵工程中的車站公共區(qū),自動扶梯、自動人行道,樓梯,連接通道或換乘通道,車輛基地,地下區(qū)間內(nèi)的縱向疏散平臺;
6 城市交通隧道兩側,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;
7 城市綜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員出入口;
8 城市地下人行通道。
10.1.11 消防控制室、消防水泵房、自備發(fā)電機房、配電室、防排煙機房以及發(fā)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,其作業(yè)面的更低 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。
10.1.8 除筒倉、散裝糧食倉庫和火災發(fā)展緩慢的場所外,下列建筑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,疏散指示標志及其設置間距、照度應保證疏散路線指示明確、方向指示正確清晰、視覺連續(xù):
1 甲、乙、丙類廠房,高層丁、戊類廠房;
2 丙類倉庫,高層倉庫;
3 公共建筑;
4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;
5 除室內(nèi)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汽車庫外的其他汽車庫和修車庫;
6 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;
7 地鐵工程中的車站、換乘通道或連接通道、車輛基地、地下區(qū)間內(nèi)的縱向疏散平臺;
8 城市交通隧道、城市綜合管廊;
9 城市的地下人行通道;
10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。
附應急照明的分類:
應急照明:
供正常照明電源失效時采用的照明。
疏散照明:
應急照明的一部分,當正常照明失效時,用于提供疏散路徑、開闊區(qū)域和高風險工作區(qū)域的照明,以及在疏散路徑被占用時提供引導標志。
備用照明:
應急照明的一部分,為使正常活動能夠繼續(xù)進行而提供的照明。
疏散路徑照明:
應急照明的一部分,用于確保疏散路徑能被有效識別和安全使用,并能看見疏散路徑內(nèi)的障礙物而提供的照明。
開闊區(qū)域照明(在一些 稱為防恐慌照明):
應急照明的一部分,用于避免恐慌,讓人員能到達可識別疏散路徑的場所而設置的照明。
高危險工作區(qū)域照明:
應急照明的一部分,用于確保處于潛在危險工作或處境中的人員安全,以及滿足操作人員及場所的其他使用者,啟動適當?shù)慕K止工作程序而設置的照明。